發布時間 : 2014-11-03 15:43:40
來源 : 金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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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重要會議的閉幕和重要決定的發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已快步進入“落地期”。
在全文1.8萬多字的《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關鍵詞“互聯網”出現了兩次,關鍵詞“網絡”出現了五次。看似“輕描淡寫”,實際上,它將深刻影響和左右著今后我國互聯網和網絡的管理方向。
這不,11月27日,在重要會議結束4天后,正式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已將網絡立法納入議程。
在本次會議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度提交常委會審議。值得一提的是,該《草案》有多處與網絡或互聯網管理相關,也與網民的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更與網站的安全義務相關。
具體來說,有三大“看點”值得網民及互聯網從業者重點予以關注:
看點一:網上傳播虛假信息將獲罪。
《草案》提出,擬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擬新增條款的規定,相信很多人都有切身的感知。比如,在地震期間,很多人就當地的余震及周邊地區的地震情況進行所謂預測或猜測并大肆傳播,很多人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不是我說的,我只是轉發”的態度,對這些信息不加甄別,并主動傳播。在一些案例中,甚至使得很多人被迫在夜間街頭或廣場聚集等。
此外,對于微信等社會化媒體中,也曾經廣為流傳一些有關“疫情”或“傳染病”的信息。表面上,這是給人一種提醒,因而特別容易激發用戶參與轉發。
但實際上,借助微信等媒體,此類信息迅速擴散,很多人會此類信息誤導實施不當行為,紛紛搶購、囤積一些莫名其妙的東西,比如,一度十分瘋狂的“搶鹽”、“囤鹽”等。
對于編造、傳播此類信息的人,有的是為了“找刺激”,有的則是“別有用心”。但是,不管怎樣,這種編造的信息給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一旦該《草案》正式審議通過,對于規范或打擊此類不實信息,勢必會起到震懾作用。尤其是,對于“傳播行為”也納入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這對“凈化”微信等社會化媒體的信息傳播將起到積極作用。
看點二:出售個人信息擔責范圍擴大。
有關個人信息安全問題,2009年首次被納入刑法保護。當時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或“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將會承擔刑事責任。
但在實踐中,個人信息外泄后,受害人很難確定到底是哪個部門或哪個環節導致個人信息外泄了,這使得個人信息外泄的用戶或網民維護合法權益的難度很大。
更重要的是,對于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來說,由于源頭難以鎖定進而難以確定犯罪嫌疑人,使得此類案件的偵破難度也非常大。
需要關注點是,伴隨網絡實名制的普及力度不斷加大,收集、儲存個人信息的主體已經遠不止上述“國家機關或特定行業”了。很多互聯網服務廠商或平臺都在收集、儲存網民的個人信息,而互聯網廠商或平臺可能更容易成為用戶個人信息外泄的“源頭”。
針對上述情形,提交審議的《草案》擬刪除有關“特定主體”(特殊行業)及“特殊情形”(履職和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限制,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一旦《草案》正式審議通過,將意味著不論何人通過何種形式獲取了大量個人信息,只要有“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情形,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換句話說,以后只要持有大量個人信息的個人或單位的“下線”被抓獲且被如實供出,那么,不好意思,不管你當初持有的個人信息,是合法獲取,還是非法獲取,首先你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看點三:網站疏于監管、監管不力將領刑。
《草案》提出,擬加重網絡服務商的安全管理責任,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漏,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嚴重妨礙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該擬新增條款,首先,將大幅增加微信、QQ等具有信息傳播屬性或作用平臺的信息監管責任。眾所周知,以微信、QQ為代表的互聯網應用,大幅提升了信息傳播的速度和廣度。當然,對于違法信息的傳播速度和廣度,也享受了其“便利”。
尤其需要關注的是,基于其特殊的信息傳播架構,使得在微信、QQ等平臺中,辟謠的消息一般很難快速跑贏謠言。這在微信平臺尤為明顯。
其次,對于所有網站服務商而言,因“黑客攻擊”致使用戶個人信息外泄恐將難追責。近年來,已發生多起網站用戶信息外泄的事件,從CSDN到攜程,從專業網站到大眾網站。造成用戶個人信息外泄的原因,有的是系統有漏洞,有的是系統被攻擊。
但是,不論是系統漏洞還是系統被攻擊,都足以說明網站的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履行不到位。對于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機制。
今后,如果網站再怠于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一旦造成用戶信息泄漏,網站平臺也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草案》還提出,“對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擬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該條款,對于規范和治理非法網站利益鏈至關重要。在實踐中,由于監管不力,在百度中確實存在過很多“以合法性是掩蓋非法目的”的網站(多以“釣魚網站”為主)在參與“競價推廣”。
這些不法網站之所以能在百度推廣中“大行其道”甚至“大肆行騙”,究其原因有二,一是,百度此前對投放主體的資質審核不嚴,二是百度對投放主體與投放內容的相關性審核不嚴。
一旦《草案》審議通過,百度們就必須徹底斬斷與“釣魚網站”之間的非法利益鏈,否則,自己將為“放行”釣魚網站等違法網站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然,涉及此利益鏈條的并非只有百度一家,從網站建設、網絡推廣以及支付收款等更個環節,每個環節的服務商都必須擦亮眼睛,最大限度防范不法分子“蒙混過關”。
此外,《草案》對于開設“偽基站”、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行為,也擬規定刑事責任。
可以看到,對于很多借助互聯網的違法犯罪行為或網絡上發生的違法行為,《草案》都予以了積極關注。
必須承認,從立法層面看,全國人大相關的立法越來越“接地氣”,所涉內容都是關乎網民切身利益以及大眾關注的焦點。
就像《決定》中所言,要“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當然,根據我國法律制定發布程序,新法案或草案一般需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后才會正式發布施行,如無意外,《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發布生效的日子應該會在明年下半年。
但是,作為網絡服務商來說,應該盡早了解立法動向,及早調整運營策略,盡快完善相關措施,才是“上策”。否則,到時候就只能“自食苦果”了。